近日出台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我市将实施青年大学生聚洛行动、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根据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探索完善对来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落户、生活补贴、住房保障等政策,通过开展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等行动,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和服务对接,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服务活动,组织参加“圆梦中原”招聘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新梦想”就业公益帮扶等专项服务活动;开展女企业家进高校活动,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开展系列主题讲座,积极引导更多女大学生投身“双创”。
《意见》指出,我市将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对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按规定进行实名制登记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3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同时符合以上两种条件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我市还将鼓励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专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可申请每人每月10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在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可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此外,我市还将大力开展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其免费为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人数,申请享受每人3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我市还将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
《意见》明确,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在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可按规定享受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
根据安排,我市将科学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统筹落实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政府购岗”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农技特岗计划、医学院校毕业生特招计划等专门服务项目,每年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聘)人员时,除招录(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外,预留一定比例用于招录(聘)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人员。
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时,其中部分用于“政府购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研究生以上学历毕业生和列入国家建设“世界一流大学”高校的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采取直接考察方式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