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管理办法,以文件形式规范表彰奖励活动。
近日,市绩效考核办出台《洛阳市表彰奖励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激励引导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奋勇争先。
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我市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表彰奖励活动将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副中心、打造全省增长极,坚持重实干、重实绩的鲜明导向,进一步规范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办法》从表彰原则、适用范围、表彰名额、申报程序和表彰要求等方面,对市、县两级表彰奖励事项作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和规范。《办法》中市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单独或联合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县(市)区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单独或联合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
《办法》明确,我市将重点表彰在加快建设副中心、打造全省增长极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严格控制市级表彰奖励的范围和数量,市、县(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不得开展表彰奖励活动。此外,表彰奖励项目不得设置子项目,并严格控制表彰奖励对象数量。
按照《办法》,表彰奖励活动要符合申报程序。在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前,承办单位要制订工作方案、推荐并进行公示;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综合治理等部门初审意见;县(市)区级表彰奖励项目由县(市)区级党委、政府研究通过后,向市绩效考核办进行申报;所有表彰奖励项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向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并批准后方可开展。表彰决定公布后,表彰文件应向市绩效考核办报备。
市绩效考核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在全市进一步营造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工作氛围,形成倡导和保持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尚,为加快推进“9+2”工作布局、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有效支撑。(洛阳日报记者 李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