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洛阳市吉利区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280015
反映情况:群众来信反映:根据《洛阳日报》6月19日05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公示》的《二、洛阳市吉利区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120008》的相关内容,现再次反映情况如下:一、事实真相,避而不报。我的养殖场建于1993年,并具有法律规定的各种资质证书。而吉利区在我的养殖场周边建设地下饮水源于1999年,当年8月31日豫西地区以豫西黄(1999)水罚字第4号处罚法定书,对吉利区自来水公司作出处罚决定:(1)罚款4.5万元。(2)限10月内拆除房子、井房、院墙等。吉利区自来水公司因此提起诉讼,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洛行终字第45号作出行政判决:维持豫西黄(1999)水罚字第4号处罚决定书。但至今诉讼人避而不报。二、前后不一,欺骗巡视组。吉利区政府2016年9月19日指使河南郑州一家公益公司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的养殖场,“消除其养殖场行为造成的污染”。“请求判令:拆除养殖场所有设施,承担原告实际费用10万元”。当此案正在审理中,2018年1月15日,中央环境巡视组到吉利区巡视期间,吉利区政府在我的养殖场外地现场向巡视组汇报并以吉利新闻形式播发报道,“吉利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对同高养殖场进行考察,认为养殖场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污染问题”。同时吉利区政府一边告我“养殖场废水粪便存在污染问题”,而另一边当着中央环境巡视组考察认为“不存在污染问题”,不知吉利区政府目的何在。三、歪曲事实,再次欺骗督察组。吉利区政府在向中央环境督察组信访举报件查办情况报告中,“经调查,同高养殖场养殖废水和粪便存在污染问题,对我区的地下饮用水构成重大污染风险”。然而2018年6月19日《洛阳日报》专版刊登《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的报道中,“经检测吉利区地下水水质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级标准要求”。同时说我“举报不属实”。而在该报告中的调查结果是,“综合上述,根据各方面的调查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我区认为该投诉件部分属实”。这两种结论与事实不符。四、同一区内,同属养殖,同样拆迁,而补偿标准不统一,到底谁在以权压人。在吉利区政府向中央督察组的报告中,“我区多次与关同高协商搬迁补偿事宜,屡次协商均因其索要赔偿数额在基本养殖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从数十万增加到数百万,仍不能满足其要求,协商无果”。事实真相是:一是动用工商收照,电业断电,公安恐吓。二是说我“索要赔偿”,到底是我“索要”,还是政府应当正常补偿?三是“因要求补偿金额巨大,未达成协议”。事实是,在同区内拆迁养殖补偿每头母猪3000元。而给我拆迁补偿每头母猪300余元,相差9倍的补偿,我要求同样补偿标准。四是“我区多次与关同高协商”,在这里要核实的是,吉利区政府不与我协商此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吉利区指使公益公司起诉案件中,要求吉利区政府与我协商解决,而吉利区政府至今从不与我协商。对公示结果不满意。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吉利区没有向位于孟州市孟州林场的养殖企业发放过营业证照,投诉人提供的已经失效的证照是投诉人在吉利区行政管辖区域内设立的另外一家企业的曾经证照,与孟州林场的养殖企业没有关系。洛阳吉利自来水有限公司被豫西地区黄河河务局行政处罚确有此事,但该公司已经取得了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核发的取水许可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7年12月20日将孟州林场划分为吉利区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孟州林场共13眼井)。2016年9月,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对同高养殖场污染问题提起公益诉讼,是河南省第一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并非吉利区政府所“指使”。2018年1月15日,省检查组在对吉利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时,吉利区在养殖场外就水源地基本情况、养殖场与吉利区取水井位置关系及其污染物排放情况、因管辖权造成水源地管理存在困难等问题向检查组进行了现场汇报,汇报的内容均客观真实,吉利新闻报道并未提及同高养殖场不存在污染问题。经检测,吉利区地下水水质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级标准要求,但同高养殖场养殖废水和粪便存在污染和对该区地下水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风险。经现场核实,同高养殖场在该区水源地保护区内,为确保全区人民饮水安全,吉利区相关部门曾于2013年要求其进行自行搬迁。因孟州市对同高养殖场具有行政管辖权,吉利区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该区曾多次根据相关补偿标准与同高养殖场业主协商搬迁补偿事宜,但始终未达成协议。该区从2013年起,在吉利区政府会议室、政府副区长办公室、环保分局会议室多次协商,且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对同高养殖场污染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后,该区未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与同高养殖场业主进行协商解决的要求。举报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吉利区将继续协同孟州与关同高保持接触,按照孟州和吉利政策标准,尽快解决同高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协调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尽快予以判决,并做好全力配合法院执行的准备,协同孟州同心协力拆除同高养殖场妨害黄河行洪的违章建筑。
二、洛阳市伊滨区受理编号:X410000201807020169
反映情况: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草店村自2013年至今,王某迎合本村前几任个别干部,非法签订合同,开办沙场,购进大型先进挖沙机械,任意破坏生态环境,采沙卖钱:1.王元元十年来,开办沙场,动用先进机械,雇佣民工,暴利挣钱,毁地1000多亩(其中包括生产路、树木、电线及机井配套设施等),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2.只为挣钱,不顾人民生命安危。把河床深挖3-5米左右,距河堤特近,一有洪水,河堤塌陷,危堤决口,给沿岸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灭顶之灾。3.政府已三令五申关停沙场,村“三委”多次劝告,仍继续挖沙不停。并往堤内大量盘沙,压坏庄稼。王元元不顾损坏群众的切身利益,殴打劝阻群众。4.大型车辆超载拉沙不停,从草店村至快速通道3公里的乡村公路严重受损。直接影响干群出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5.多少年来,草店村账目不清,沙场收入去向不明,请查明真相,严惩贪污腐败,给全村干群一个满意答复。
调查核实情况:被举报的砂石场为洛阳瑞美实业有限公司(瑞美砂石场),该砂石场自2012年6月开始与庞村镇草店村签订砂场承包合同,每年到洛阳市水务局砂石管理处办理采砂许可证,最后一次的采砂许可证为豫洛砂许市〔2017〕第002号,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批准其在伊河河道内采砂,采砂深度3米。该砂石场采砂地点距伊河河堤约300米,租用河堤内30亩土地堆放砂石料,不存在违规采砂、毁坏大量土地、危及河堤安全等问题。自2009年以来,庞村镇实行“村账镇管”,草店村每月月初均按期到庞村镇三资中心报账,并将草店村党务政务财务在村公开栏进行公示,不存在账目不清问题。2016年以前,由于砂场拉砂出车、草店村附近碧桂园项目施工和道路年久失修等原因,该段道路损毁严重。2016年,经草店村“三委”会议研究并与该砂石场商定,由瑞美砂石场出资对长约1.2公里的草店村出村道路进行了重修,目前该道路路况良好。2018年以来,伊滨区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力量对该砂石场依法予以取缔。该砂石场设备和采砂、运砂船只已拆除完毕,在清运砂石堆料过程中,有部分群众进行阻拦,未发生殴打群众现象。举报部分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按照洛阳市和伊滨区砂石场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现正在对瑞美砂石场进行取缔拆除,砂石场设备和采砂、运砂船只已拆除完毕,完成土地平整20亩,剩余10亩正在平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