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环境攻坚办获悉,为了确保我市完成空气质量年度目标,准确科学评价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状况,我市日前制定《洛阳市2018年空气质量考核暨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市环境攻坚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充分考虑了各地产业结构、生态条件和气象因素的差异性,差别化下达年度空气质量目标,分为城区、县(市)两个组别进行考核排名和生态补偿。全年优良天数目标城市区为215天,宜阳县、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伊川县为240天,汝阳县、嵩县、栾川县、洛宁县为300天。
《办法》主要考核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细颗粒物(PM2.5)浓度和优良天数目标完成情况。空气质量考核采用“周排名、月考核、年总评”的方式进行考核,每周、每月和年度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进行分组考核,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周奖惩
周奖惩采取“排名定额奖惩法”。依据周考核排名,每组排名首位且PM10、PM2.5两项指标均完成月度目标的,奖励30万元;每组排名末位且PM10、PM2.5任意一项指标未完成月度目标的,扣缴50万元。
月奖惩
月奖惩采取“因子定价奖惩法”。依据空气质量月度目标,城市区PM10、PM2.5月实际浓度每超标或降低1微克,扣缴或奖励2万元;多因子累计奖惩;县(市)组两个因子的奖惩标准均为1万元。
年奖惩
年奖惩采取“因子定价奖惩法”。依据空气质量年度目标,城市区PM10、PM2.5年实际浓度超标1微克扣缴20万元,低于目标值1微克奖励20万元;优良天数超过年度目标值1天奖励20万元,低于年度目标值1天扣缴20万元;多因子累计奖惩;县(市)组三个因子的奖惩标准均为10万元。
临界奖惩
城市区7个国控站点因管控不力,拉高我市颗粒物日均值,导致当日我市空气质量由良转轻度污染(AQI=102以内)的,当日首要污染因子浓度日均值每超过标准值1微克,扣缴站点所在辖区政府10万元;因管控工作到位,为当日我市空气质量保良做出贡献(AQI=98以上)的,当日首要污染因子浓度日均值每低于标准值1微克,奖励站点所在辖区政府10万元。(洛阳晚报记者 潘立阁 通讯员 马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