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16日电(记者孙博洋) 日前,财政部印发了《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办法》(下简称《办法》),以此督促地方加快预算执行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为月度考核,考核月份为每年4月至12月。
《办法》要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地方财政运行分析按考核结果从高到低排名,盘活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盘活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盘活部门预算结转结余按考核结果从低到高排名。考核结果将按月向各地财政部门公布,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办法》规定,同一项考核结果连续3次排名居后5位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于考核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提交工作改进方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于排名持续靠后的地区,财政部将视情况提出整改要求或约谈。
《办法》还规定按照《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规定,上述考核结果将作为每年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相关指标的数据来源和重要依据。
《办法》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